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《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》
近年来,随着 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》《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》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,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深化。为加强 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, 在监管评级中体现 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,金融监管总局 修订 并发布 《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 办法 》) 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共六章三十五条,包括总则、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、监管评级组织实施、系统性影响评估、分类监管和附则,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。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。《办法》设置 公司治理 、 资本要求 、 风险管理 、 行为管理 和 业务转型 五大评级模块,分别赋予 20 %、 20 %、 20 %、 30 %和 10% 的分值权重 ,并 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。二是 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 流 程。 信托公司 监管评级分为 信息报送与收集、 初评、复核、结果反馈与分析 、动态调整、后评价等环节。评级结果分为 6个级别,级别越 高 表明 机构风险越大 ,越需要监管关注。三是明确 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。 以信托业务规模、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,赋予不同权重,筛选出系统性 影响 较高的信托公司 。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。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,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,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,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管,促使其稳健经营,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,维护金融稳定。
《办法》的发布和实施,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“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”的重要措施,将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,提升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,有利于加快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,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 质效 。
附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《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》 的通知
http://www.cbirc.gov.cn/cn/view/pages/ItemDetail.html?docId=1136718&itemId=928&generaltype=0